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属违规行为

发表于 2007-05-31 12:12  阅读(151)  评论(0)         
    今后,一般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宣布,该部与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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