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药价管控显示:药价稳定事关百姓福祉

发表于 2007-04-23 13:50  阅读(151)  评论(0)         
   药品价格水平不仅关系到患者的负担能力,也直接影响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医院、社会保险等行业的发展状况。

  国务院研究室社会发展司司长朱幼棣日前在2007年中国(海口)国际医药高峰论坛演讲时指出,药品价格调控关系到国计民生,药价政策反映了一国政府的执政理念。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干预药品价格,以抑制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保证公共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合理有效。

  欧洲国家严控药价显示“人本主义”精神

  虽然采取的具体手段不同,但欧洲国家政府都对药品价格进行了强力干预,以降低药品价格水平,保障公民福利。

  1989年,德国最先采用了药品参考价格定价办法,随后,这一方式在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被广泛采用。

  药品参考价格定价的具体做法是:政府社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支付机构,根据药品的有效成分、药理作用、治疗效果等因素,将相似的药物按组分类,对同一组药品设定一个参考价格。制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但支付机构则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病人支付药费。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价格超出部分由病人自己支付;如果病人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病人、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制定参考价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医生和病人选择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而不是品牌药。同时,企业虽然可以自由定价,但药品价格不会偏离参考价格太多,否则药品的使用将会受到影响。

  瑞典政府于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参考价格体系,大约1.13万种药品按照疗效被分成50组,每组按照同组药品中的最低价,加价10%制定出一个参考价格。

  1989年至2001年间,德国纳入参考价体系的药品,价格指数下降了近30%,处方药市场的价格10多年来处于稳定的状态。

  在欧洲,法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预程度最大。法国对药品价格的调控,由政府价格委员会进行,委员会由专家和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组成。委员会的专家根据药品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费用、药品市场的前景、药厂对新药研发的投入、药品销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小等标准,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提出价格建议,然后由厂商与价格委员会协商谈判确定药品价格。

  法国政府价格委员会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制药和仿制药区别定价,因此,同一药品不同厂家的价格也不同。此外,法国对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进行流通差率控制,批发环节差率不得超过11%,零售药店流通差率一般在25%左右。

  英国政府则只针对专利药和品牌药进行合理的利润控制。这种策略是在保证药品价格合理的同时,让制药企业同时具备持续开发新药的能力。

  英国在1957年就实施了“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政府通过控制制药企业的利润水平,间接控制卖给公共机构的品牌药和专利药的价格。销售给公共机构的药品的利润,一般被控制在销售收入或资本收益的21%以内,如果利润超出限制,药品价格将被调整。

  美日药品定价体现“自由市场”理念

  美国与日本的药品定价政策充分体现了自由市场经济理念,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民的基本福利漠不关心,而是通过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来降低公民的医疗支出水平。

  美国政府不对药品直接进行价格管制,制药企业可以自主定价。

  美国法律允许制药企业对联邦机构和公共部门购买的处方药给予折扣。医药批发商、零售商、保险机构、医院等私人或公共部门则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分别与制药厂通过谈判确立价格,因此制药厂出售给不同购买者的价格是不同的,药品购买数量大、付款及时就能获得较大的折扣。

  美国政府的药价政策使制药企业可获得高额利润,由此推动了美国制药业的蓬勃发展,使其成为世界上医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

  不过,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美国的药价比其他发达国家高出近两倍。

  日本政府对药品实行的是动态定价管理,虽然政府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所有药品实施管理,但制药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浮动药品价格。

  由于日本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医疗报销比例为70%至80%,因此普通百姓对药品市场价格变动并不敏感。

  药物经济学定价逐渐引起广泛重视

  澳大利亚卫生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率先采取药物经济学定价方式,它的科学性引起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关注。目前该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借鉴应用。

  采用药物经济学定价的国家和地区,由政府或委托的民间机构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等费用,以及对患者的医疗费用、药费报销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及同类药品之间的差价。

  澳大利亚1993年开始出版《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要求医药企业必须根据指南的要求,向药品收益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提供药品的费用和疗效等相关资料,申请将其药品列入国家卫生部的《药品报销目录》。该委员会将根据药品的费用和疗效,向卫生部推荐何种药品能被列入目录,然后由国家药品报销定价管理机构与药厂谈判,确定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价格,并向卫生部报告药品价格及其对医疗费用、药费报销产生的影响。

  朱幼棣分析认为,总的来看,对药品价格实行直接控制且控制程度较高的国家,比实行间接控制、控制程度较低国家的药价水平低,如法国的药品价格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而欧盟的药品价格又比美国为低。但无论哪个国家,都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救济措施,从而避免了患者负担全部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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