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3]刑讯逼供为何成“顽症” 冤案是这样形成的[/size]
首先,特权思想是罪魁祸首。在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带着“我就是法”、“我是执法者”等特权观念去执法,漠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算什么。
第二,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业务素质不高,侦查手段落后,破案技术低下,在取证方式上较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收集不到证据,这时最简便的取证方法就是刑讯逼供了。因此往往置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于不顾,而搞刑讯逼供。
第三,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与严禁刑讯逼供有关的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彻底,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第四,侦查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单纯追求破案立功,在诉讼观念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片面强调诉讼效率,认为刑讯逼供不可避免,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等导致“刑讯逼供有理论”仍有市场。
第五,长期以来存在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陈旧理念作祟,司法机关往往重打击、轻保护,最终酿成冤假错案。
第六,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富于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上刑讯逼供的证据特别难以取得,导致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对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消极现象,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第七,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庇护,造成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不力,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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