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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不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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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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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当传媒炒作“换偶”事件的时候,我们是否还记得,或者是否知道:在1983年的“严打”中,有多少人因为比这还轻微得多的行为而被枪毙了?

我们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思考过:当初中国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聚众淫乱罪”?为什么偏偏在1983年而不是更早,要严厉地执行之?为什么以后又把最高刑从死刑减下来了?

我们从来也没有权利知道这个法律究竟为什么要制定,以及究竟是怎么制定的,更谈不到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这样一种社会中,我自己实在是不愿意多说什么,只是拿出事实来:

 

《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历史发展2000-2006》

福特基金资助

调查结果 初步发布 简报第07号 

2007年5月20日(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务必注明)

 

“聚众淫乱罪”不合民意

 

在我国现行的“性法律”里,除了性产业问题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聚众淫乱罪”。

笔者在调查中的提问是: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聚众淫乱”说的是:超过两个人以上在一起过性生活。您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才对?

              1.根本不应该管

              2.应该批评教育

              3.应该作为违法,而不是犯罪

             4.应该作为犯罪,但是判刑不应该这么重

              5.现在的规定,不轻不重,正好

              6.现在的规定,还太轻了

笔者把前三项回答合并为“不是犯罪”,把前四项回答合并为“处罚过重”,那么在20061861岁的中国总人口中,民意是这样的:

 

 

认为不是犯罪

认为处罚过重

总人口

38.5%

58.0%

男人

42.9%

64.2%

女人

34.2%

52.0%

 

按照我国的经典解释,法律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可是我们在这里看到,将近五分之二的人并不认为“聚众淫乱”是犯罪,将近五分之三的人认为现行法律的处罚过重。因此,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应该是法律跟着民意修改,还是民意被法律所控制?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成年人对于“聚众淫乱”的宽容,超过对于小姐的宽容(26.7%)与对嫖客的宽容(22.7%),而且前者是后者的2倍还多。

为什么?很简单:第一,所谓的“聚众淫乱”是自愿的,没有强暴的问题;第二,这里面没有金钱买卖的问题;第三,它没有危害别人。否则,就应该按照别的法律来制裁。

谁也不要以为别人傻。在21世纪的中国,“聚众淫乱罪”这条法律等于说:我们的人民连这些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这恐怕是在侮辱我们的智商。

 

笔者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宽容者的社会阶层分析发现,在绝大多数方面,各个阶层之间都没有出现显著的差异。也就是说,在50岁以下的各个年龄组之间,在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职业之间,在城市人口流动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在高中低的收入之间,在直辖市、省会、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与村镇之间,在党员与有无宗教信仰的非党员之间;人们对于“聚众淫乱罪”这条法律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有30%-40%的人认为它不是犯罪,都有50%-60%的人认为法律处罚过重。

如此“各阶层民意一致”的现象,在利益分化日益严重的当今中国,我们还能找到多少这样的例子呢?如果这还不足以引起人大代表们的重视,那笔者也就无话可说了。

 

大学生的宽容程度

 

历史比较

 

内容

同龄人

大学生比同龄人

增减百分点

处罚聚众淫乱过重

63.2%

2.8

男人

67.6%

2.3

女人

58.7%

3.8

聚众淫乱不是犯罪

39.8%

2.7

男人

45.1%

3.5

女人

34.5%

1.3

 

在上面的表格里,大学生唯一比同龄人更加宽容的(虽然不显著),是认为聚众淫乱不是犯罪。这应该主要是因为大学生对于私人空间、有限政府等问题的认知要稍微深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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